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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之后耍滑头执行重启再出手

时间:2024-03-30 文章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执行和解”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让双方当事人“双赢”的好办法,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却利用和解拖延执行,从而达到恶意规避执行的目的,遇到这种被执行人该怎么办呢?别怕,法院会再“出手”。

  曹晓梅

  办案人:曹晓梅

  职务: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专职委员

  办案人:吕环宇

  职务: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协助办理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

  2023年7月,我院受理了一起执行标的527600元的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期间在得知双方当事人有意愿和解的前提下,我们积极调解,被执行人于某与申请执行人丛某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债务,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但于某在陆续还款120000元后便失去了音信,和解协议中的分期履行内容没有如约履行。

  “于某不接电话,微信也给我拉黑了,我的血汗钱怎么追回来啊?”焦急的丛某找到了我们寻求帮助。“您先不要着急,不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会再‘出手’的”。在安抚丛某的情绪后,我们依法申请再次恢复执行程序,立即对于某的财产进行线上调查,我们克服跨省办案困难的不利条件,通过与于某所在地法院积极联动,查封了于某名下在大庆的2处不动产,并将线上反馈的于某的微信、支付宝等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通过调查掌握于某新的联系方式后,我们利用短信等媒介告知其违反和解协议并拒不报告名下财产会产生的严重后果,规劝其尽快联络法院配合执行。

  “我爱人哪里都没法去,他认识到错误了,请法院给他一个改错的机会。”近日,于某的配偶徐某来到了法院,代表于某寻求和解,我们积极协调双方商议还款事项。

  经过多番沟通后,丛某表示理解于某实际困难,并自愿放弃了57600元案款,在我们的见证下双方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徐某现场将协议中约定剩余案款350000元转至丛某名下账户。双方握手言和,最终执行和解履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8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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