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法律时评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案例

“买青山”引发的纠纷,法院这样判决……

时间:2024-02-19 文章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一种名为“买青山”的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逐渐兴起,即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这种交易模式有效解决了种植户与收购方之间因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造成的购销两难问题,可一旦出现农产品价格波动、严重减产等情况,买卖双方极易发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件涉及“买青山”合同效力的案件。

  2021年11月30日,杜某某求购全某某所种植的尚在生长期内的萝卜,双方协商后达成“买青山”合意并签订合同。2021年12月7日起,全某某多次通知杜某某接收萝卜,杜某某予以拒绝。2022年1月15日之后,杜某某称在案涉萝卜中发现灰霉点,电话通知全某某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款。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双方虽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形,但未就约定解除情形中“灰霉点”的定义达成一致,杜某某未能证明萝卜存在合同约定的“灰霉点”或者其他病虫害情形,亦未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案涉合同。全某某已履行了交付萝卜的合同义务,杜某某拒不接收案涉萝卜构成违约,应承担案涉萝卜毁损、灭失的风险。法院判决杜某某清偿全某某剩余萝卜款并驳回了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判决对于保护农产品交易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同时,相关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向辖区农民推荐使用标准化示范合同文本,为“买青山”交易模式填漏洞降风险,规范辖区农产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辖区农产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4-02/15/content_1271299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免责声明 | 文化旅游项目简介 | 网站地图 | 本网招聘 |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律时评网 w.fl-sp.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29985号-19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