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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房产?法院:撤销!

时间:2025-11-21 文章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白纸黑字的承诺书还没干透,房子就已悄悄易主。近日,西青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务人韩某一边向债权人李某出具“不清偿债务就不处置房产”的承诺书,一边却在当日提前将房屋出售给朱某,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的房屋转让行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12月11日,韩某向李某借款25万元。12月19日,韩某向李某出具《个人承诺书》,约定在没有还清债务前,韩某名下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买卖、抵押。然而,韩某在12月19日出具《个人承诺书》前,与朱某签订合同,将房屋出售给朱某。2025年1月20日,李某就该笔借款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法院判决韩某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韩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发现韩某转让房产后,向西青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李某认为,韩某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唯一的房产转让给朱某,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李某请求法院撤销韩某的房屋转让行为,并判令朱某将房产重新过户至韩某名下。

  西青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首先,李某此前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李某对韩某享有合法有效债权,且该债权发生在韩某转让案涉房产之前。其次,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韩某与朱某交易案涉房屋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70%,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再次,韩某在诉讼过程中表示,名下没有财产也没有工作,暂时无法履行对李某的债务,因此其转让案涉房产的行为影响了李某债权的实现。朱某在与韩某相识不久后便低价购买案涉房屋,仅支付少量款项就完成房产交易,对于案涉房款的支付情况,韩某与朱某前后陈述不一致,且部分转账系第一次庭审后转账,可以推定朱某知晓相关情形,因此朱某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最终,法院判令撤销韩某将房屋转让给朱某的行为,韩某、朱某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韩某名下。

  债权人撤销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救济权利,旨在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行使该权利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转让、赠与等,三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四是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债务人在负债期间,应如实履行义务,不得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追回被不当处分的财产。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794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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