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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调解化纠纷,共筑调解新机制

时间:2024-10-14 文章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近期,巢湖市法院受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金某在巢湖市柘皋镇三星行政村内承包一处塘坝养鱼,为出行方便对路面铺设石子。2024年2月被告巢湖市某农牧有限公司埋设水管对案涉路段进行施工,致使双方产生诉争。原告因此将被告诉至巢湖市人民法院,诉请将石子路恢复原状并赔偿鱼苗的损失。

  经过巢湖市法院柘皋法庭的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和法庭辩论。承办法官全面审查了案件的起因、双方的诉求,结合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表述进行了细致分析。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对案件的起因和事实情况的表述存在争议,后续判决可能激化双方矛盾,本着定纷止争的目的,决定邀请柘皋镇三星行政村委会共同参与案件调解工作。

  在村委会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案释法,就案件的法律关系对双方进行说明,厘清了双方的责任,并同时告知法律后果。村委会发挥村里“大家长”的优势,由村支部书记倾心劝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案件圆满化解,该案件的圆满化解是巢湖市人民法院“法院+村委会”联动调解的一个鲜活的案例,柘皋法庭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主动探索诉源治理工作,不断强化与基层组织的沟通协作,凝聚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下一步巢湖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落实多元解纷机制,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成效。

  

  


原文链接:http://ah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88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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