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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出来的伤 商家家长谁之过

时间:2024-03-23 文章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孩子在饭店游乐设施玩耍,造成胳膊粉碎性骨折。由于事发时家长在场,法院判决经营方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责任。

  如今,不少饭店会设置一些游戏区域,作为经营者,一定要加强儿童游乐设施的安全性,监护人也要加强责任心。

  韩乐新

  办案人:韩乐新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法官

  许某带8岁的翟某某到某涮锅店就餐,店中设置游乐用蹦床,翟某某便上前玩耍。因该店未将蹦床底部与地面之间的空隙封闭,翟某某通过缝隙爬到蹦床下部,胳膊被蹦床上下落的一名孩子砸成粉碎性骨折。许某认为该涮锅店在经营时应提供符合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游乐设施,而设施因安装存在缺陷且疏于维护造成翟某某受伤后果,要求涮锅店赔偿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涮锅店负责人辩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翟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且受伤系另外一名孩子所致。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翟某某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认为,本案中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侵权人系案外人孩童,而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安置蹦床时应当知晓该设施用于未成年人玩耍,却未将蹦床底部与地面之间的空隙封闭,导致原告通过该空隙进入蹦床底部,被告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发生时,两名未成年人已经分别在蹦床上及蹦床底部进行过一次位置交换,被告也并未进行提醒、阻止。此外,本案原告翟某某的法定监护人许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翟某某在蹦床底部玩耍时家长就在旁边,眼见未成年人实施带有危险的游乐行为而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任由危害结果发生,也是造成此案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责任,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4000余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纠纷的妥善处理,既为化解此类案件提供了审判参考,又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此案提醒大家,监护人应该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提升安全风险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意识。带领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场所时,监护人应进行审慎有效的随身看护,必要时应全程陪同参与,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8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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