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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借调解拖时间?果断开庭不纠结

时间:2024-03-16 文章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过程中审理的一起下沉案件,令我至今难忘。

  消极应诉,查封!

  原告是某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是某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诉讼标的共计4000余万元。

  受当时经济大环境影响,标的物市场价格每日剧烈波动,双方利益存在激烈冲突,一方申请保全资产,而另一方则消极应诉……

  辽河法院王小卫

  办案人:王小卫

  职务:辽河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兼欢喜岭法庭负责人

  原告申请保全的是位于被告厂区的原油,数量和价值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加之被告消极应诉,给保全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为了妥善实施保全措施,作为案件承办法官,我与执行局、法警队的十余名同志一起配合行动,办理了查封手续。

  “我们这么大个企业,有一大批职工要养活,查封了我们的生产原料,导致生产停顿,许多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谁负责?”保全查封后的第二天,被告企业负责人气势汹汹地来到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现场看你们公司生产车间的烟囱也没冒烟啊?”我提出反问,对方不说话了。

  当时在现场,我专门询问了陪同查封的管理人员,了解到公司这大半年一直在搞改制,已经很长时间不生产,大多数职工都放了长假。

  “如果确实影响到了你们正常生产,可以依法考虑解封,但你们真的还在正常生产吗?”我再次追问,对方仍然不作答。

  “提供等额担保,可以解封。”我继续说道,“如果能取得对方同意,也可以解封。”

  “那我去找原告协商。”被告留下这句话匆匆走了。

  第二天,被告企业负责人打来电话,没有再提解封之事,而是请求调解,“法官,帮我们做做调解吧!有人想买那批原油,我们价格都谈好了。”

  经过两次调解,在被告未答辩、案件尚未开庭的情况下,债务实际履行了1800万元。

  兴许是两次成功的调解启发了思路,被告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就剩余债务与原告自行和解。然而,一个月后,和解并没有结果。我们果断决定开庭。

  经审理后我们认为,合同标的物在被告迟延履行期间,受国际环境影响价格飙升翻了一番。原告仅诉请按合同约定的原价返还货款、承担违约金,并要求赔偿保全保险费,其主张的各项费用相加低于其实际损失。被告违约在先,并将从违约解除合同中获取利益。因此,原告对未履行部分的全部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涉企案件的办理,关乎企业生存发展,关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尤其要审慎对待。在审判实践中,对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生产经营的情形,能调解的要尽力调解,该“活封”的要做好法律释明,给予“活封”。如一方借调解之名行拖延诉讼之实、以纾困解难为由逃避债务,也要准确判断坚决打击,及时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8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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