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匕首VS锄头 这不是正当防卫

时间:2024-03-02 文章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什么是正当防卫?是不是别人打过来,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打回去?因重大过错导致他人实施不法侵害,还击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的细节,能让大家对正当防卫有更全面的认识。

  冷静

  办案人:冷静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把咱俩的照片打印出来。”“让你好好露露脸。”“我这辈子从现在开始,不干别的,就弄死你。”……诸如此类的威胁话语竟出自昔日情人。

  原来,男子王某与女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认了恋爱关系。浓情蜜意之时,两人发生性关系,并拍摄私密视频。后来,二人因种种原因分手,又发生纠纷,不甘示弱的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威胁李某。

  不仅如此,王某还将李某的私密照片脸部打上“马赛克”,张贴在李某家院内及周边等地。惊恐无奈之下,李某只得将被王某威胁一事告诉了家人。

  2023年某天,王某驾车至李某家附近,被李某的母亲叫到院内。王某进院后,李某的父亲举起院子里的锄头打向王某。见势不妙,王某向院外跑去,李某父亲拿着锄头在后追赶。

  王某跑到自己车辆附近,打开主驾驶后方车门拿出了一把匕首,右手拿着匕首后退数米。李某父亲举着锄头追去,王某边后退边卸下刀鞘,李某父亲用锄头多次砸向王某,王某伺机用匕首朝李某父亲前胸扎了一刀,李某父亲随后倒地。片刻后,李某父亲起身继续拿着锄头砸向王某,锄刃砸在地上掉落,王某又上前往李某父亲前胸扎了一刀。李某父亲再次倒地后,王某上前用匕首对李某父亲进行伤害。

  经鉴定,李某父亲被刀扎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

  本案由我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辩称其行为系正当防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纵观本案,我认为,王某曾威胁称要“弄死”李某,又通过张贴李某的私密照片使李家人产生心理恐惧,具有重大过错在先。在王某上门想要“谈谈”时,李某父亲表现出激愤情绪,王某理应履行避让义务。但王某在有能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回车取刀、斗勇互殴,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王某对本案矛盾的引发、升级、激化均具备主观上的明知,其行为本质上不具有防卫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

  

  最终,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8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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