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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适用最高院彩礼新规作出判决

时间:2024-02-24 文章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额彩礼问题凸显,社会公众对彩礼纠纷亦比较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近日,北京一中院首次适用该新规定条款审结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

  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双方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审理过程中,贾某称其给李某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李某返还全部银行转账及手机、首饰折价款。

  北京一中院法官说法

  根据《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即认定彩礼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没有其他给付义务,系一方因期待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实施的给付行为;2.需双方对于结婚的目的均明知。

  据此,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根据《规定》第六条,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2/t20240222_1663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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