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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发现车辆在停车位被堵举起灭火器砸车 被行政拘留14日还要赔偿对方损失

时间:2024-02-19 文章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2月6日,北京通州法院对外公布一起司机发现车辆被堵后怒而砸车的案件。因为他人车辆将自己车辆出口堵住,当事人李某使用灭火器将对方车辆砸坏,不但被警方行政拘留,还需赔偿被砸车辆受到的损失。

  李某周末带儿子外出就餐,将车停放在路边停车位中。返程时李某发现自己的车被其他车堵住。恰巧该车的挪车电话被口罩遮挡,李某一怒之下举起路边的灭火器连续砸车。一时间车窗被毁,干粉四处喷洒,现场一片狼藉,事发经过被路边监控清晰拍摄下来。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及时赶到,制止了李某的行为。经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评估公司进行鉴定,孙某车辆受损部分价格鉴定为7000余元。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后孙某因车辆受损严重,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修理费2.6万、车辆维修期间交通费3000元等损失。孙某向法庭提交了车辆维修刷卡凭条及发票显示实际支出维修费2.6万元。

  李某辩称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仅同意承担依据责任比例应当由其承担的部分责任。维修费中部分费用并非其造成,不同意赔偿,不同意承担交通费。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酒后因车辆被堵致其无法驾车出行,在联系挪车未果后使用灭火器将孙某车辆玻璃砸坏,侵犯了孙某的财产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孙某将其车辆停放在非正规车位,影响了他人正常出行,且在李某联系其挪车时未能及时处理,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李某的责任。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李某对孙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于孙某财产损失的数额,对于孙某能举证证明系李某侵权行为产生的维修费,法院予以采信,对于其他部分的维修费孙某未能举证证明系李某侵权行为所致,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车辆维修期间孙某出行所需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属于孙某的损失,李某应当赔偿,法院综合车辆维修时间、一般标准予以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孙某损失1.5万元。案件现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2/t20240208_1662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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