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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后再次饮酒,试图遮掩换来更重处罚

时间:2024-01-03 文章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为逃避惩罚再次大量饮酒并报警,以制造仅在发生事故后饮酒的假象。近日,丰台法院判处一起网约车司机“聪明反被聪明误”,酒驾肇事后再次饮酒企图遮掩罪行的案件。

  2023年3月25日13时许,网约车司机赵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送乘客发生交通事故。赵某为了逃避惩罚,掩盖其酒后驾车的事实,试图制造其仅在事故后饮酒的假象,再次大量饮酒后报警,向民警谎称其因发生交通事故心情烦闷,故而饮酒。经民警调查发现,赵某在当日12时许有饮酒的情况,经检测,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1.2毫克/100毫升。

  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赵某醉酒后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系从重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赵某的量刑情节,判决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赵某不仅酒后驾驶网约车造成交通事故,还在被查获前“耍小聪明”再次饮酒,殊不知此一举导致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31.2毫克/100毫升,法院以最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最高可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情况下,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罚金六千元的刑罚。

  法官提示

  认定醉酒的依据是什么?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一般在查处犯罪时,民警会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如果显示有酒后驾驶的情况,会抽取犯罪嫌疑人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如果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在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再次饮酒的情况如何认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醉酒。如本案之中赵某为逃避惩罚,掩盖酒后驾车的事实,在公安机关对其酒精含量检验前再次大量饮酒,按规定以其最终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定罪处罚依据。还有个别人员心存侥幸,在车上备有酒,发现有民警设卡查处时故意再次饮酒制造刚刚饮酒的假象试图逃避惩罚。这种行为不仅不会使其逃避惩罚,反而会给其带来更重的惩罚。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有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等情形均系从重处罚情节。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10/t20231018_1658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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