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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捡”与她的“丢”数量不一致时 监控还原事实

时间:2025-11-14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2024年10月,王某因身体不适至医院进行核磁共振检查,当时因医生要求取下项链,在检查结束后又随手戴上。数小时后,王某准备在扫码读片机上查看检查结果,由于待查人数较多,就先行离开。再回到读片机前时,旁人提醒王某今天有没有带项链,此时王某发现项链已丢失。经告知,项链被一个男的捡走了。王某遂报警。接处警人员到场后,调取了现场监控,通过监控视频看到王某项链掉落在读片机处地上,后被一男子捡走。随后警察联系监控中该男子沈某。第二天,沈某主动将项链归还至派出所,同日,王某至派出所取回项链,但王某反映项链上的挂坠沈某并没有归还。电话联系沈某,沈某否认挂坠事实。警察再次调取监控,确认挂坠确实存在,但沈某拒绝返还。故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归还挂坠。

  【法院审理】

  本案系因王某遗失项链导致的返还原物。项链是否有挂坠,王某提供了其购买“足金和田玉挂坠”一只的发票,并提供其佩戴挂有案涉挂坠的项链的生活照一张。审理过程中,法官至派出所调取了案涉监控视频,根据监控视频,沈某捡到项链后其用右手拎住项链一端,项链下垂,底端有白色圆环状饰品,同时沈某左手呈接物状,并快速离开捡拾现场。通过对比,沈某所捡项链底端的白色圆环状饰品与王某提供的案涉挂坠大小、颜色均相符。故判决沈某返还王某挂坠。

  【案件点评】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沈某拾得王某遗失的金项链及足金和田玉挂坠的事实,通过王某所举证据以及监控视频,足以认定。沈某拾得后理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但沈某在捡拾现场未查找询问遗失人,未将拾得物送交附院或公安等有关部门,直到王某报警并经公安部门调取监控电话联系后,才将案涉项链送交公安部门,且未将案涉挂坠一并返还。王某诉至法院,沈某应当返还其所拾得的挂坠。

  【法官说法】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良好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值得继承和发扬。本案中,沈某的行为有违诚信,法院最终判决沈某返还挂坠。拾得遗失物并非“谁捡到归谁”。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人负有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部门的法定义务,同时在送交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拾得人拒不返还、擅自转让或丢弃遗失物,失主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拾得物价值数额较大,且拾得人拒不退还,其行为更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5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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