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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到七成工程款却诉请全额支付,法院:虚假陈述,罚!

时间:2025-11-14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诚实信用是贯穿诉讼全程的基本准则。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花桥人民法庭在审理系列工程款纠纷案中,对隐瞒案件关键事实的当事人依法处以5万元罚款,对不诚信诉讼行为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某通信公司承接了某网络公司的广电线路抢修工程。某通信公司称:工程验收合格后,其向某网络公司提交施工文本、要求结算款项,然而对方一再拖延支付,多次催讨均无果。

  2025年3月,某通信公司将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就六起案件向其主张多笔工程欠款共计约23.6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某通信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材料人工决算总表》,用以证明工程金额已获被告方相关领导签字确认。

  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并提交《工程结算汇总表》,表中载明“预付总金额70%”且有被告方领导审批签字。但同时表示因时间久远,期间经历企业改制、人员调整等,故未能提供对应的付款记录。原告则表示己方并未在该表上签字确认,亦未收到工程款,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据此,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网络公司分公司及其总公司未能提供付款依据及基础交易材料,未能证明已支付案涉工程欠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真相反转】

  六起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均提起上诉,并补充提交部分证据。一审承办法官结合在案证据材料及关联案件诉讼情况,对整体案情进行综合回顾,认为付款情况确实存疑,便立即传唤原告某通信公司到庭接受询问。

  在法官追问下,某通信公司最终承认被告已预付70%工程款,并解释称系“开庭后找到了预付单”。然而,从起诉至一审判决前,原告始终未向法庭如实陈述该关键事实。

  法庭对原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其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的严重性,并向法庭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处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某通信公司自愿放弃剩余30%的工程尾款约5.7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同意撤回六起案件的上诉,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隐瞒已收到大部分工程款的关键事实,进行虚假陈述,严重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直接导致一审对欠款金额认定错误,干扰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依法予以惩戒。

  综合考虑其认错悔过态度诚恳、积极促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某通信公司做出罚款5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目前罚款已全额缴纳。

  【法官说法】

  法庭是定分止争、彰显公正的庄严场所,绝非投机取巧、谋取不当利益之地。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如实陈述的义务,任何企图通过隐瞒真相、虚假陈述获取不正当诉讼利益的行为,都是对司法公信与法律尊严的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唯有每位诉讼参与者都规范自身诉讼行为,自觉恪守诚信原则,才能共同营造、维护诚信公正的诉讼环境。

  同时,各类市场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切实增强证据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履约过程记录等关键材料,做到规范管理、有据可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5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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