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法院妥善审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25-11-14 文章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原告某食品店历史悠久、广受消费者喜爱。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其公司旗下的网络账号“某云”(账户注册人:张某)上,发布标题为《太吓人了,这样的食品你还敢吃吗》等多条视频。结合门头招牌和地址可以看出视频对象指向原告某食品店。涉案视频经过大量点击传播,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影响,故原告诉至和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科技公司、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网络平台通过视频和橱窗带货,其已经不是一般公众,其是从事商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属于经营者。其在发布涉案视频时未能对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审慎陈述,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原告经营的食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决定,给原告造成了负面影响。张某作为经营者,其声称是为了涨粉丝发布相关视频,其实质是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科技公司是网络平台的MCN机构,张某是MCN达人。根据在案《撮合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撮合平台隐私政策》《机构达人账号绑定协议》等内容,MCN机构有义务对旗下MCN达人在网络平台上的相关行为进行管理,同时约束旗下MCN达人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网络平台相关协议及规则。涉案三段视频浏览量较高,且视频内容与张某此前发布的其他视频的内容、风格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某科技公司作为MCN机构,有义务对旗下达人在网络平台实施的相关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但某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达人在网络平台上的相关行为进行过管理和约束,且在涉案视频发布后,未及时发现并对张某的行为进行警示和提醒,造成涉案视频从发布之日到法院立案时近两个月时间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某科技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对张某的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735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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