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委托实施164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时间:2025-11-03 文章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9月26日省政府第368号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12月15日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改革总体部署,满足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省政府于2018年、2020年、2022年先后颁布了省政府令第320号、333号、351号,依法调整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层级。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简政放权持续深化,3个省政府令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变化、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为基层减负要求等不相适应,亟需在总结3个省政府令实施效果和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新的省政府令,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程序和要求、委托事项和权限等进行统一规范。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司法厅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经过认真评估论证,广泛调研了解需求,依法严格审查修改,形成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草案)》。草案多次征求了16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送请省有关部门会签,达成了一致,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明确将164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有关行政机关委托给设区的市有关行政机关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定《山东省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明确可以委托实施的事项名称、具体权限、委托和受委托主体,并规定省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调整《目录》的具体建议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依法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规范委托程序。规定由省有关部门会同设区的市政府共同确定委托事项、权限以及受委托主体,并及时签订或者解除委托协议,同时规定签订或者解除委托协议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情况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和司法厅(局)。
三是确保工作衔接。规定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应当根据委托情况,及时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完成工作交接,同时对本决定公布之日至施行之日期间,3个省政府令涉及的委托事项的实施等提出要求。
四是加强监管指导和组织领导。明确了委托主体、受委托主体、设区的市政府和各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在委托实施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同时要求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在本决定施行前完成相关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公布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称委托主体)委托给设区的市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称受委托主体)实施。
一、实行委托事项目录管理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本决定开展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应当在《山东省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本决定施行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实际,需要调整《目录》中的委托主体、事项名称、具体权限和受委托主体的,省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具体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实施。
省有关部门在《目录》之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决定的规定开展委托实施相关工作。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省有关部门不得将本部门依法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
二、严格履行委托程序
省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确定需要委托实施的具体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权限以及受委托主体。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应当签订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因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被调整出《目录》、受委托主体不适宜继续接受委托或者委托双方协商一致等原因,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不再委托实施的,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协议。
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签订或者解除委托协议,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签订或者解除委托协议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司法厅(局)。
三、确保相关工作衔接
本决定施行前,省人民政府已经决定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继续委托实施。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受委托主体应当按照本决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实施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委托协议签订或者解除后,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完成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交接工作。
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委托主体不得停止实施其已经委托的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四、强化监督指导和监管
委托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受委托主体从事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对受委托主体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指导,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并定期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情况专项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委托主体为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委托主体应当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顺利实施。
受委托主体应当加强与委托主体的沟通联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主体的工作要求开展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不得将受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受委托主体依法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组织本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各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在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过程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提升工作质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并在本决定施行前,组织完成委托协议签订、相关业务培训和有关事宜交接等工作。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8年8月7日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2020年7月10日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2022年12月26日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509/72f9f761-85e1-4f74-afc2-b175b1be1de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律时评网 w.fl-sp.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