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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4-12-03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日下午,被告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路段和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陆某,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即被告陈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陆某作为该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即被告陈某共同承担责任,但二被告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额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据此,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3.1万余元,其中被告陆某在交强险3万余元范围内与被告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强险作为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现实生活中,部分车主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认为自己不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当仅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责任,特别是一些车辆出租方,虽然车辆租赁给他人使用,但其仍是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其应当审查出租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保险是否到期、有无办理续保等。在此提醒各位车主,车辆所有人系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只要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即应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购买及续保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而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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