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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情侣签订“恋爱协议”,所谓的“忠诚条款”是否有效?

时间:2024-11-27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严禁双方的任何“出轨”行为,一经发现协议违约,“出轨方”赔偿一切损失……一些情侣为了约束彼此的行为,签订此类“恋爱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如皋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

  小华在某网络平台结识游戏主播小美后,经过三个月的线上交流,二人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华多次向小美转账、发红包,为小美购买个人用品,累计支出近万元。此后,小华与小美通过某APP 签订一份“恋爱协议”,协议约定单方终止合同的一方需向对方赔偿恋爱期间另一方的所有消费。二人“网恋”近一年后,因产生矛盾而分手,小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自己为其支出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所主张返还的财物,系分多次小额转账、红包、购买日常用品等累加数额。结合双方恋爱沟通的时间、次数及转账的金额看,上述财物的赠送应当认定为其为了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进行的无偿馈赠或扶助,而不属于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交付彩礼的范畴。结合“恋爱协议”的内容、签订的时间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作出的意思表示来看,该协议应视为双方维系感情意愿的表达方式,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违反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恋爱关系本身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本案中所谓的“忠诚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常常会赠送礼物、发送红包,法院一般通过综合考量数额大小、双方恋爱沟通的细节等情况来认定款项的性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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