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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高效调解止纠纷,现场履行促和谐

时间:2024-11-16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磴口县人民法院渡口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责任人现场履行赔偿义务。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5日下午,胡某某将自己停放在磴口县某停车场的轮式拖拉机交给停车场内洗车人员进行清洗。在冲洗过程中,拖拉机驾驶室的右侧车门玻璃整体破碎,因此原告与洗车人员发生纠纷,胡某某随即向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到场勘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胡某将停车场诉至法院,请求停车场赔偿玻璃款、安装费及停工期间的误工损失三万余元。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原告将自有轮式拖拉机停放在被告某停车场内,在洗车人员清洗车辆过程中玻璃破碎,原告认为洗车人员是停车场工作人员,遂将磴口县某停车场作为被告诉至本院。在庭审中原告才发现洗车工是被告停车场负责人的儿媳,其在被告的停车场内经营洗车业务系“磴口县某某洗车服务行”的经营者。因此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讼的被告主体错误。经承办人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同意撤回本起诉讼,以洗车服务行为被告重新起诉。鉴于洗车场经营者也在庭上,为了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人从法律角度、因果关系等方面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经过法庭耐心调解,原告于洗车服务行经营者达成一致意见,由洗车行经营者承担原告部分损失,并即时履行了赔偿款,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不需要再次提起诉讼。该起纠纷至此得以顺利化解。

  磴口县法院成功调解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下一步,磴口县法院将继续秉持调解优先这一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调节方法,提高审判质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搞笑的司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更大的力量。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910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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