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法律时评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政执法

撒下“恢恢渔网”,坠入“恢恢法网”

时间:2024-11-15 文章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些人为一己之私,谋财不择手段,悄悄当起“渔夫”,并使用违规渔具捕捞,最终把自己“捕”进法网。

  2021年3月开始,李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驾船在赣江流域使用禁用渔具三层刺网非法捕捞河鱼。自2022年以来,李某某开始在当地农贸市场公开销售捕获到的渔获物,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16921.2元。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河鱼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该行为还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办案过程中,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因其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示愿意以劳务代偿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为防止生态修复“执行不能”,检察机关在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时,同步提出“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供李某某选择,并诉请判令李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禁用渔具一旦放入水中,就会大小通吃、一网打尽,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近年来,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时有发生,切勿因个人利益或者爱好,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免引来牢狱之灾。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114/202411146094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免责声明 | 文化旅游项目简介 | 网站地图 | 本网招聘 |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律时评网 w.fl-sp.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29985号-19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