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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时间:2024-11-05 文章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吕某与濮某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吕某在濮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朱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400万元的债权无偿转让给朱某。协议签订不久后,吕某因病去世。濮某认为,吕某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无偿赠与朱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濮某作为吕某妻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武清法院,请求确认吕某无偿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

  法官认为,案涉400万元债权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濮某与吕某系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吕某在未征得濮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债权无偿转让给朱某,该无偿转让行为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亦未经过濮某的追认。该行为损害了濮某的合法权益,应予认定无效,故对濮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71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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