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法律时评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案例

强险护航,法院判决支持赔付

时间:2024-11-02 文章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每一刻的平安都是对家人最深情的承诺。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 9月19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玉湖路三眼塘小区内部无名路(地面无标线)由西往东行驶,17时 10分许,行至一交叉路口时,与从右侧道路(地面有标线)由南往北驶来的刘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刘某各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第二日,张某因外伤致左腕部肿胀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 3818.54元,门诊治疗花费 1408.23元。后续因伤情仍然不见好转,张某随即前往浏阳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年9月进行了左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并于2022年10月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 7688.82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最终评定张某十级伤残;张某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在埃塞俄比亚从事工程项目安装工作,回国后发生本次事故。另查明,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所有人为彭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商业险收费确认时间、投保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均为 2022年9月19日14:42,保险期间自 2022年9月20日0时0分起至2023年9月19日24时0分止。保险公司认为彭某来进行投保时,公司作出了承保的意思表示,并明确告知其保险起期为2022年9月20日00时00分,彭某也同意投保并签署了相关的投保材料,故本案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对此,各方因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张某一致诉状将刘某、彭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刘某、张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故刘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对张某合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交强险赔付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可见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于投保人,同样约束保险公司。刘某驾驶车辆于202年9月19日14:42时收费确认、投保确认,生成保单,案涉车辆于当日17:1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故案涉交强险合同已生效,结合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和社会价值功能,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本案赔偿责任。随即作出以下判决: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139,613.52元;二、刘某赔偿张某3,777.8元。

  温馨提示:

  日常生活中,我们为车辆购买保险时,选择保险公司应当谨慎选择。1、保险公司实力与信誉,可以通过网上了解该公司品牌知名度与规模从而得知公司赔付能力,以及理赔速度与服务质量。2、通过官方渠道购买保险,选择正规、可靠的平台或机构,以免遭受欺诈或损失。3、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时续保。以避免因脱保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17337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免责声明 | 文化旅游项目简介 | 网站地图 | 本网招聘 |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律时评网 w.fl-sp.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29985号-19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