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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逾期案件

时间:2024-10-30 文章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东丽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逾期案件。

  2013年5月,张某向某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申请表。张某在申请书中声明其已阅读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等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同的规定。《领用合约》载明了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对账和还款等事项。张某的申请经审核后获得批准,信用卡开通后,张某开始陆续透支消费、取现,并履行还款义务。但自2016年10月开始出现逾期,截至2024年7月,张某拖欠透支本金超过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某信用卡中心签订的信用卡消费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除应承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的义务外,还应支付因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3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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