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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代人理财 武清法院撤销部分转账

时间:2024-10-29 文章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据悉,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死亡,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判决生效后韩某父母未能得到足额赔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官发现事故当晚张某账户收到一笔十五万余元的款项,几天后张某将该笔款项转给了其姥姥尹老太,韩某父母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武清法院撤销张某对尹老太的转账。

  法官了解到,尹老太平时有购买保险类理财产品的习惯,最近几年通过张某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双方之间账户往来频繁,难以断定这十五万余元究竟属于谁,而张某又因犯交通肇事罪在外省服刑,无法与其及时联系沟通。法官遂从银行流水记录入手,收集调取了张某和尹老太名下各个账户多年来的银行流水记录,逐笔核算分析双方往来款项,走访银行了解确认流水记录中信息不明确部分,赴张某服刑监狱开庭审理,最终认定诉争十五万余元款项中的八万余元系尹老太投资本金及收益,其余七万余元系张某无偿转让给尹老太,该部分应当撤销。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677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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