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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案

时间:2024-10-16 文章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案,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3万余元。

  2022年10月,柯某某到自家农田务农时,为来年种植烟叶方便,在禁火期内擅自用打火机点燃农田中的稻秆焚烧,造成附近“马鞍山”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为133.6亩,总蓄积631.4立方米,总出材量407立方米。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损林木价值共计13.4万余元。

  火灾发生后,柯某某在现场积极参与救火,但因涉嫌失火罪,于2022年10月15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宁县公安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未经野外用火审批许可,擅自焚烧稻秆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133.6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此外,其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失火山场重点公益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自然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233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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