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法律时评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政执法

未经许可砍伐国有林场树木 福建一被告人“补种复绿”并承担相应全部损失被从轻处罚

时间:2024-10-16 文章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陈某盗伐林木案,因其积极认罪悔罪,自行以“补种复绿”方式修复生态,且自愿赔偿盗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全部损失,法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盗伐林木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2月底,被告人陈某为了打通一条前往其伐区的道路,未经相关部门许可,雇请工人在其伐区范围外,砍伐了某国有林场的松树及杂木并进行造材。经鉴定,陈某盗伐林木蓄积量达21余立方米。

  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1万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后,正值福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出台之际。

  经过二审主审法官释法析理后,陈某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承担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经核算,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为15902元,陈某自愿赔偿该损失,二审法院考量陈某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赔偿因其盗伐林木造成的损失,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相应的赔偿金将缴纳至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态修复专门账户,专项用于福建碳中和林项目。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328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免责声明 | 文化旅游项目简介 | 网站地图 | 本网招聘 |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律时评网 w.fl-sp.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29985号-19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