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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孩子抚养权,NO!

时间:2024-10-11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法院判决丫头随我生活,你没有权利霸占她,今天她必须跟我走!”

  “要丫头,不可能,我要让你再也见不到女儿。”

  张强与李梅结婚后,生下女儿小美,起名时双方约定女儿随母姓。后夫妻二人多次因婚生女姓氏问题发生纠纷并上升到肢体冲突,2022年7月13日,李梅起诉离婚。考虑到孩子小美尚不满2周岁,法院判决小美随母亲生活。判决生效后,李梅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强立即将小美交其抚养,张强拒绝配合执行,导致离婚后小美一直随张强生活。后张强更是以小美已满2周岁且随自己共同生活多时为由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本案中,李梅与张强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小美由李梅抚养,张强依法给付抚养费。法院判决生效后,张强未能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至今未将婚生女交李梅抚养,李梅于判决生效后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强立即将婚生女交其抚养,可见其一直未放弃婚生女抚养权。综上,在李梅与张强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不存在法律规定应予变更的情形下,兴化法院对张强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强强行将小美留在身边照顾,其作为父亲关心、疼爱孩子、想多陪伴孩子的心情是能够被理解的,但张强不应切断孩子与母亲李梅的正常生活和情感交流。且张强违法造成事实上的长期抚养,并借此争取抚养权,是得不到鼓励和支持的。

  近几年,在涉及抚养权及探望权的案件中,不乏出现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意味着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违法行为。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应给予关注和爱护,切不可因双方自身的矛盾纠纷而牵扯到子女,孩子具有独立人格和情感需求,强行将子女留在身边抚养,切断另一方与子女的联系,不仅是违法行为,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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