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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十周年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4-09-25 文章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小羽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小羽(化名)出生仅7个月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脑瘫,经鉴定为肢体残疾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小羽经济损失,因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金额无法全部执行到位。

  二、救助过程

  小羽因车祸导致脑瘫,需24小时有人员看护,生活不能自理,长期瘫卧在床,前期已花费大量医疗费用,之后还将持续产生大额生活及医疗开支。小羽母亲及兄长也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全家仅靠其父在家务农,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民事执行款项已尽数用于前期医疗,小羽所在村组将其纳入低保人员。考虑小羽家庭情况和困难程度,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通过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层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三级法院联动司法救助。三级法院依法决定对小羽开展联动救助。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项建设事业都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其中,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无论是残疾人还是儿童,都是法律明确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残疾儿童则是特殊群体中的特殊人群,其权益更应得到及时有力的保护。本案是四川法院强化内部协同,上下级法院联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儿童联动救助的典型案例。四川三级法院切实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残疾人权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实地走访、了解救助申请人家庭情况及社会救助情况,及时有效实施联动救助措施,不仅缓解了小羽日常医疗和生活开支压力,还让其家庭感受到司法温情,帮助其家庭重拾生活的信心,最大程度发挥了司法救助效能。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13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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