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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内请履行你的义务!

时间:2024-09-13 文章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如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实施罚款措施”。近日,远安县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出《预罚款通知书》,以预留空间的方式,向相关责任人发出“惩戒预警”,最终促成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1

  邻里积怨

  多次调解互不相让

  

  申请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黄某某夫妇互为邻居,双方的房屋共用一堵墙。双方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积怨多年,矛盾冲突不断,甚至爆发过肢体冲突。当地政府、村委、派出所数十次上门调解矛盾,双方均不让步,一直未能达成和解。

  在最近一次爆发冲突后,韩某某一气之下将对方诉至法院。经远安县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徐某某在期限内排除对申请人韩某某的妨碍,但徐某某夫妇二人始终拒绝按照判决书履行,且态度极其恶劣。最终,韩某某无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02

  拒不执行

  罚款惩戒预警通知

  承办人在接收到该案后,考虑到双方积怨颇深,选择先向当地政府、村委、派出所了解实际情况,随后一起前往化解双方矛盾。在执行人员面对面交流沟通后,徐某某依然态度强硬,一度表示不会配合法院执行,声称随便法院怎么处理,拘留、坐牢都可以,最终这次调解无功而返。

  

  考虑到徐某某拒不配合的态度,为了尽快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远安县法院拟对徐某某采取罚款惩戒,但同时为减少被执行人的对抗,消弭社会矛盾,促进和谐执行,远安县法院对徐某某下达了《预罚款通知书》,责令徐某某在七日内排除对申请人的妨害,否则就对其采取罚款20000元的措施。

  果然,徐某某在看见法院动真格,瞬间就慌了,最终在收到《预罚款通知书》后的3日内就将妨碍排除,并通知执行人员验收。承办人迅速前往,双方当事人在当地政府、村委、派出所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申请人明确表示对本次执行的结果非常满意。至此,该排除妨碍案顺利执行完毕。

  《预罚款通知书》既具有惩戒性,达到督促执行的目的,又给予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空间,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6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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