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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伸贼手 盗窃电瓶获刑七个月

时间:2022-09-20 文章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一男子多次盗窃入狱,岂料刑满释放后又再伸贼手。近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依法宣判薛某某盗窃罪一案,判决薛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2021年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7月薛某某刑满释放。出狱后不久,薛某某又重操旧业。2021年12月,2022年1月、3月、4月薛某某在滁州多个小区偷盗电动车电池。4月21日,薛某某在某小区地下车库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保安发现并报警,民警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部分退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163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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