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苏区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启示
时间:2025-11-21 文章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闽西苏区作为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前的重要革命根据地,具有丰富的红色文化和优良的法治传统,早在革命时期,闽西苏区通过调解制度有效地解决了社会矛盾和纠纷,为红色政权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也在不断地推进,调解制度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新的作用。
调解制度的产生发展
闽西,指福建省西部地区,辖龙岩、永定、上杭、长汀、连城等县,是客家人的主要祖地和聚居地之一。闽西是全国最早建立红色政权的地区之一,是中央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土地革命斗争,建立红色革命政权的同时,闽西苏区也进行了红色法治的探索和建设。经过大量而有效的司法实践,闽西苏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裁判流程,包括立案、逮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闽西苏区由此成为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公诉、辩护、调解、合议等红色司法制度的起源地。
法治观念的建立。随着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和发展,闽西苏区逐步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红色法治观念。在这一观念中,法治被视为维护红色政权、服务人民群众和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在这一观念指引下,红色政权经历了由军政机关审理案件到由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裁判部审理案件的转变,逐步确立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改变了单纯的程序正义,将司法正义最终建构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实体正义层面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民主和公正。
组织机构的建设。闽西苏区主要通过设立各级调解委员会和开办群众法庭的方式,来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区以上苏维埃政权设有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乡村设有调解委员或由乡村干部兼任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注重以调解为主,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推行群众性的、民主的调解方式。群众法庭充分发挥调解的辅助作用,将调解与审判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多种途径。群众法庭的设立,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既可以让司法审判接受公民监督,又起到教育群众的作用,同时还增强了司法公信力,为闽西苏区红色政权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适应时代的需要。推行人民调解制度是闽西苏区时期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红色政权稳定的需要。在闽西苏区红色政权的建设过程中,外有国民党军队的封锁,内有反动势力的破坏;既要开展军事斗争,又要进行社会经济建设,面临着诸多矛盾和纠纷,如土地纠纷、劳资纠纷、家庭纠纷等。这些矛盾和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解决,将对社会稳定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时代的迫切需要,促使调解制度的形成。调解制度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增强了人民群众对红色政权的信任和支持,为红色政权的巩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闽西苏区的调解制度是司法公开、法治宣传与群众路线紧密结合的三位一体模式。
以司法公开制度为基础。1929年5月,在永定南门坝,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万人祝捷大会,朱德在会上宣传了中国共产党的十大政治纲领,发布了《请看张贼遁民的罪状》七言体布告,开创了人民司法公开审判制度的先河。公开审判,既是苏维埃时期的重要司法原则,也是重要的司法制度。闽西苏区的许多案件,除非涉及秘密,都坚持做到公开审判,依照法庭开庭程序,查明案件事实,核对证据材料,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公开宣告判决结果。
1932年以后,闽西苏区正式设立了法庭,采取更加公平的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工作的大众性,司法工作主动接受工农群众的监督,贯彻“工农民主专政”原则。司法审判公开性旨在打破旧司法神秘化、衙门化的弊端,建立人民信任的新司法形象,为调解工作营造了公平透明的环境基础。
以加强法治宣传为路径。闽西苏区将法治宣传作为开展调解工作的前提。法治宣传的重要载体之一是法治报刊,闽西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后,便创办了《法庭日刊》,它由当时的闽西裁判兼肃反委员会主办,内容十分丰富,包括闽西各县、区、乡苏维埃政权开展的审判、调研、法治宣传活动,开设了判词、法庭信息、判决执行情况、军事法庭布告等主要栏目。《法庭日刊》不仅发到了各级审判机构,还在法庭周边张贴,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闽西苏维埃政府还创办了《裁判法庭日刊》《红色中华》等报刊,《红色中华》还开辟了“苏维埃法庭”专栏,刊登新颁布的法令或者判决书、典型案例等内容,有效提高了群众的法治意识。
除此之外,闽西苏区还充分利用集会、人民陪审、公开审判、巡回法庭等方式,通过漫画、墙绘、壁画、山歌、戏剧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让群众更直观地理解法律的应用和苏维埃司法的价值取向,使纠纷能更好地在调解方式下得到化解。
与群众路线紧密结合。闽西苏区的多项法规中都有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规定。1931年11月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劳动法等法规也规定,工厂委员会、店铺委员会、由劳资双方代表所组成的评判委员会、妇委联集会等,“各行各业都组织发动起来,帮助红军与苏维埃解决各种纠纷”。调解员主要利用家训家规和宗族观念,以及依托苏维埃律法特别是裁判条例,调解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时任福建省苏维埃政府主席张鼎丞曾在回忆录里写道,调解员以“和乡党,睦宗族”作为调解口号,成功化解了几代人因争夺土地产生的纠纷。
闽西苏区调解制度将纠纷解决过程变成一个宣传革命思想、教育发动群众、实践民主管理、巩固新生政权的过程。
调解制度的历史启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对法治化建设的需求日益增加。如何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基层法院在继承和发扬闽西苏区调解制度的优良传统基础上,需要注入新的理论要素、实践要素和时代要素。
坚持为人民司法。毛泽东同志所倡导的建政为民、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等思想和理念在苏区深入人心,闽西苏区的各级审判机关干部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进入新时代,司法人员不能仅仅将调解视为事务性工作,而要认识到自身担负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真正从实际需求开展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基层法院在开展普法宣传和调解工作时,要充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将“和贵、规矩、向善、崇法”等家训引入矛盾纠纷化解之中,使群众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长汀县濯田镇赖氏家族将“投豆”的风俗作为评理的方式,以此化解族群之间的纠纷,就是利用客家文化定分止争的好做法。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闽西苏区调解制度的成功经验表明,调解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调解组织一直延伸到村一级,且不限于调解委员会,而是各行各业都发动起来,在诉前解决各种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良好的成效。龙岩法院推行“一村(居)一法官”工作机制,安排法官及法官助理下沉村(居)开展驻点服务,落实“八大员”(即社情态势的排查员、纠纷化解的疏导员、人民调解的指导员、执行工作的联络员、信访化解的参事员、基层治理的协管员、司法为民的勤务员、法律政策的宣传员)职责。同时,注重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联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等工作主体,通过挂牌成立调解工作室、聘特邀调解员等方式,丰富调解资源,健全多元解纷体系。
应对社会矛盾多样化。新时代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趋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我们应该通过加强调解专业化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素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确保调解制度能够满足新时代社会矛盾多样化的需要。同时,还应根据不同矛盾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措施,提高调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优势,解决群众关心、涉及切身利益的矛盾和纠纷。通过加大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支持力度、拓宽调解资源和服务渠道等方式,确保调解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8294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服务大局强担当丨拧紧合法性审查“安全阀” 筑牢法治政府“压舱石”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