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调解”止纷争 当场履行促和谐
时间:2022-09-15 文章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和县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结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办法官不仅让当事人矛盾圆满化解,当事人还在调解现场当场足额履行给付义务,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信力与温暖。
2020年6月2日,刘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和县历阳镇海峡大道出口处由西往东行驶,通过信号灯路口时与由北往南行驶过来的同样通过信号灯路口的邢某某驾驶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两车在路口发生碰撞致邢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本起事故经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邢某某于2020年起诉刘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46593.8元。和县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邢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1004.08元。后刘某某于2022年8月3日将邢某某诉至我院,要求邢某某支付车辆维修费、车辆停运损失费、营运车辆误工费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货物损失共计12094.9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积怨颇深,一见面就情绪激动发生争执,遂采取“背对背”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先平复双方当事人情绪,再分别向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劝导双方放下成见,积极解决问题。
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耐心调解和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双方当事人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双方来到法院,共同签署调解协议,邢某某还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070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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