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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会精神进基层丨发挥法治力量 用诚信化解纠纷

时间:2025-12-15 文章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谋划新蓝图,开创新局面。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高质量司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吉林法院将学习全会精神与司法审判工作实际相结合,开设“全会精神进基层专栏”,聚焦贴近群众的典型案例,一案一感悟,由基层办案法官做“法徽下的感悟”,分享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所思所感,敬请期待。

  原告栾某因一笔货款纠纷诉至法院,此前双方经口头约定,由栾某向徐某供应价值59610元的轴承。货物交付后,徐某仅支付了2万元货款,剩余的39610元便再无下文。栾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不仅要求支付本金,还索要资金占用费,可他却没想到,自己的“要账”之路并不顺利。

  庭审中,双方就案件事实各执一词。原告方主张了交易的存在及欠款事实,并出示了发货单等材料。被告方则提出了其未签署收货凭证、双方缺乏书面结算依据以及本案所涉事实时间较长等抗辩理由。这些情况使得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关系的厘清成为法庭需要面对的核心争议。

  面对复杂的案情,承办法官意识到,单纯依靠庭审中的书面证据难以完全还原事实全貌。为查明案件真相,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庭决定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法官多次走访当年与双方有业务往来的知情人员,通过外围调查逐步构建起对交易背景与履行情况的完整认知。

  在初步掌握情况后,法官将工作重心转向调解。法官并未局限于双方当下的争议焦点,而是从更长远的角度引导当事人,在与被告沟通时,法官侧重于探讨诚信经营对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引导其审视这笔历史旧账背后所关联的商业信誉价值。同时,法官也与原告就款项金额、计算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多轮沟通,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经过情理法交融疏导,双方当事人逐步从对立走向对话,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这起持续多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徽下的感悟: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山城人民法庭副庭长、三级法官 陶铸民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精神对基层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实现程序正义,更要追求实质正义,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我面对这起纠纷中证据不足、事实难查的困境,主动查明事实,努力推动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更重要的是,在调解过程中将“诚信营商”的理念贯穿始终,让当事人意识到法治不仅保障合法权益,更引导着市场行为的规范有序。通过个案的妥善处理,不仅解决了一时之争,更巩固了营商环境的诚信基石。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118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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