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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后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被认定工伤

时间:2025-12-09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尚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近日,石景山法院成功实质化解一起特殊的工伤行政纠纷。案件审理明确: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并不是绝对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退休后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因工作受伤后,工伤认定的程序大门必须依法敞开,方能避免发生劳动权益保障出现“真空地带”的情况。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某于2024年10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及时办理完毕退休待遇审核手续,至2024年11月方可依法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但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虽然已及时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但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仍需工作满整月。

  2024年10月15日上午7时许,王某在公司工作时不慎受伤。随后,王某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王某不能提供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

  

  争议化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围绕“不予受理工伤申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这一核心问题组织了庭审。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将超过退休年龄尚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直接排除在工伤认定程序之外,与立法本意不符,也使得这部分人员在发生工作伤害后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在法庭明晰法理的基础上,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了原不予受理决定,同意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将对事故情况、工作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全面实体审查。王某遂自愿撤回起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示

  对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尚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且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成为行政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性门槛。

  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注意保存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证明、事故现场记录、医疗诊断证明等,以证明事故伤害与工作之间存在关联,便于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全面审查。

  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021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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