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恶意诉讼牟利?“此路不通”!
时间:2025-11-21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恶意诉讼不仅滥用司法资源、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为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力度,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19日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此次共发布5个案例,包括“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以及“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公正审理案件,明晰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责任范围,树立更加严格鲜明的导向,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创新氛围。其中,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系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首例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较为突出地涉及认定恶意诉讼时需考虑的首要问题,即权利基础问题。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明知其专利权被终止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识产权诉讼。“维权首先要有权,维多大的权首先要有多大的权。”最高法知产法庭有关负责人认为,在恶意诉讼案件中,对起诉人的权利基础进行审查既是审理思路的“逻辑第一步”,也是实现公平的“正义第一步”。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的审理也基于同样的考量。在该案中,金某公司隐匿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主动向法院提交。结合其他因素,最高法知产法庭二审认定金某公司意在通过诉讼拖延灵某公司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权益,构成恶意诉讼。除了赔偿合理开支,法院还判决金某公司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在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中,针对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对中山市某制品厂进行诱导取证的行为,最高法知产法庭二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警醒有关市场主体引以为戒。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恶意诉讼适用条件的审慎把握。在涉“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中,法院未认定被起诉人此前提起的诉讼构成恶意诉讼,保障了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最高法知产法庭二审认为,不能因诉讼结果不利或起诉后撤诉等情形简单推定起诉人具有恶意,并在判决中明确了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具备的要件,即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起诉人对此明知;造成他人损害;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定恶意诉讼后,赔偿范围如何划定?在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中,被起诉人顺某公司在诉讼期间因担心侵权行为扩大,拒绝了博某公司的订单,还被法院应起诉人八某公司申请冻结了财产。最高法二审判决支持了顺某公司对八某公司等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该案最大的典型意义在于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即‘全面赔偿原则’。”最高法知产法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应尽最大努力实现起诉人赔偿范围与被起诉人损失范围的“重合”,不能让恶意起诉人“输了案子,赢了里子”,更不能让被起诉人“胜了官司,败了公司”。(记者 姜佩杉)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1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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