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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信者“纠错重生”

时间:2025-11-21 文章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法官,失信信息一解除,我们就收到银行的贷款了。”近日,某建筑公司代理人签下和解协议时,长舒一口气。

  此前,该公司因没有及时履行清偿供应商货款的义务,被依法查封冻结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银行贷款中断,生存处境艰难,而南安法院主导的信用修复机制,不仅促成了债务的顺利履行,更帮助这家企业卸下“失信包袱”,重获新生。

  这并非个例,而是南安法院推进信用修复工作的一个普通案例。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近年来,南安法院主动作为、积极探索,不断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通过精准施策助力失信主体“纠错重生”,为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要破解部分被执行人的失信困局,关键在于从源头疏导、提前介入,避免其在“不知情、找不到履行路径”中错失修复机会。为此,南安法院推行“随案引导”机制,将信用修复嵌入立审执全流程。

  在立案阶段,法官向当事人明确失信风险及修复路径,打好“预防针”;审理过程中,结合案情释明“积极履行可减免惩戒”的正向激励,打消当事人顾虑;进入执行环节后,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提供“履行期限协商”“分期还款方案”等个性化建议。这种“告知与引导并重”的方式,将信用修复的“种子”提前埋下,有效消除信息壁垒,促使失信主体从“被动惩戒”转向“主动履行”。

  失信情形千差万别,若采取“一刀切”的修复模式,既有失公平,也无法实现最佳激励效果。南安法院制定《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对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意愿、实际履行比例、后续持续履行计划、配合法院执行的态度等多维度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对应采取差异化的、循序渐进的信用修复措施:从解除限制高消费,到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再到最终屏蔽相关执行信息,层层递进,确保信用惩戒措施的强度与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纠正失信行为的态度和效果相匹配,体现“过惩相当”原则。

  信用修复并非法院一家之事,而是一项系统工程。为避免出现“法院修复、外部信息滞后”导致的信用“空窗期”,南安法院主动对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修复信息即时推送+联合核验”机制,及时将修复结果同步推送给银行、征信机构、信贷审批、第三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确保信用修复的结果第一时间在全社会层面得到确认和反映,让修复主体能够更快摆脱信用限制,重新参与市场交易、融资贷款等经济活动。

  据统计,今年以来,南安法院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已推动1219件案件的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帮助184家企业及1130名个人重获信用“通行证”,以司法力量为市场经济发展持续注入“强心剂”。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829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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