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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耀北疆】业务小讲堂 | 民间委托理财的法律风险防控——防范委托理财陷阱的“避坑”指南

时间:2025-11-17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业务小讲堂。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民间委托理财的法律风险防控——防范委托理财陷阱的“避坑”指南》。多项调查和案例显示,许多投资者轻信“高收益”“保本保息”承诺,最终导致严重亏损,甚至血本无归。委托理财过程中重点防范哪些风险,这关系老百姓“钱袋子”的安全。今天法官为您讲解“避坑”指南。

一、民间委托理财陷阱重重:如何巧妙“避坑”?

  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的经济活动。

第一坑:警惕“口头协议”——证据不足维权难!

  

  案例一:孟钱多口头委托其表哥孟成真购买理财产品,并向孟成真转款20万元。转款后,孟成真从未支付任何投资收益,孟钱多要求解除双方的委托理财关系,返还投资款。孟成真矢口否认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主张其只代孟钱多办理投资手续。

  法院经审理,发现孟钱多是“三无”原告:没有书面协议,没有证据证明委托理财口头协议存在,也无法证明孟成真取得报酬。显然,仅凭一个银行转账记录,无法认定委托理财关系。

  法官提醒:即使亲友帮忙,也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方向、风险承担、收益分配,转账需备注“理财款”。

第二坑:警惕“保底承诺”——条款可能无效!

  

  案例二:孟钱多被好友包发财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所吸引,双方签订期货委托理财协议,包发财保证期货收益为“月利16%,每周4%保底”,同时约定风险控制条款。孟钱多向包发财转账20万元,包发财仅支付首月收益后,再未支付约定收益,孟钱多要求包发财兑现保底承诺,包发财以孟钱多未及时平仓为由,拒绝兑现。

  法院经审理,认定“保底承诺”条款无效,但风险控制条款独立于保底条款,仍具有约束力,因孟钱多未及时平仓,需担责30%,包发财因操作过错担责70%。

  法官提醒:“高收益+保底”是“糖衣炮弹”,受托人很难兑现高额收益,投资需谨慎,风险需自担。

第三坑:核查资质——远离“稳投”理财机构!

  

  案例三:孟钱多与“稳投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稳投公司”推荐投资证券项目,孟钱多向“稳投公司”转账20万元,之后证券项目出现严重亏损,“稳投公司”以其无证券资质为由拒绝退还本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稳投公司”不具备证券从业资质,“稳投公司”因诱导投资担责60%,孟钱多因未审查“稳投公司”资质自担40%,最终“稳投公司”仅赔偿12万元。

  法官提醒:无资质机构通常以“投资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虚拟货币等违规项目。委托前务必查清对方金融牌照,可通过证监会、金融监管局官网核实相关资质。

二、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一)法律关系甄别

  

  民间委托理财具有金融属性与特殊风险分配特征,理财合同中受托人主动管理资产,可能约定保底或收益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委托理财、代理、借贷及合伙法律关系,严格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状况,并着重对决策权归属、收益的稳定性、参与经营的程度及风险共担机制等核心要素进行审慎甄别。

  

  (二)审慎认定合同效力

  

  认定合同效力需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如投资标的是否涉及非法集资、场外配资、非法期货等。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事前承诺“保本保息”的保底条款,因委托理财合同金融属性与特殊风险分配特征,通常被认定无效。如果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保底条款的无效将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三)明确责任划分

  责任承担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过错程度认定,合同有效时,需考量受托人是否勤勉尽责,委托人是否明知风险却轻信保底承诺;合同无效时,则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力大小。

三、法官提示(一)常见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风险。如果受托人没有经营资质,未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等,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金融监管法规均明确规定,禁止未经许可的金融活动。

  2.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果受托人以欺诈手段致使委托人违背真实意思进行理财,委托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可能导致委托人资金损失。

  3.高利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民间委托理财中,如果受托人承诺过高回报,可能涉及高利放贷。

(二)对委托人的重要风险提示

  

  1.审慎选择受托人。优先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金融专业资质的个人,避免选择非持牌机构,务必充分了解受托人专业能力、信用状况和投资经验。

  2.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投资标的、操作权限、收益分配、风险揭示、亏损承担、合同解除条件以及报告义务等关键条款。

  3.警惕“保底承诺”陷阱。多个司法案例显示,“保本保收益”条款在实践中面临极高的无效风险。

  4.定期关注并保留证据。委托人应主动要求并定期查阅受托人提供的投资报告和交易记录,保存转账凭证、沟通记录、对账单等交易证据,便于产生纠纷时维权。

  5.树立风险意识。正确理解投资固有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对受托人的能力有合理预期,不盲目追求高收益。

  

  结语:

  民间委托理财纠纷审理的难点源于金融活动的复杂性,人民法院需平衡意思自治与金融安全,通过个案裁判明晰规则,震慑违规行为,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金融交易规则,为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的资本市场、投资环境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宣传教育处、民事审判第五庭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509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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