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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发改“痛点” 共谋质效提升丨新乡中院召开10月份建工条线发改案件分析讲评会

时间:2025-11-19 文章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11月15日上午,新乡中院组织召开新乡两级法院10月份建工条线发改案件分析讲评会。会议采取现场集中学习方式进行,由新乡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飞主持。卫滨区法院院长王倩、新乡中院民五庭、立案二庭部分法官以及各基层法院建工条线主管院长、员额法官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新乡两级法院1—10月建工条线审判质效情况,重点围绕建工案件在事实认定、鉴定审查及租赁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入讲评。

  会议要求:一要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杜绝“以鉴代审”。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类型,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预决效力。法院应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对鉴定意见的依据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及方法适当性进行全面审视,绝不能将鉴定意见视为无需审查的最终结论。

  二要充分发挥现场勘验在事实查明中的关键作用。建设工程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隐蔽性,对于涉及实体工程状况的争议,现场勘验是验证事实真伪的“试金石”。法院要通过实地查看、测量、询问,形成直观认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要强化对银行流水的调查。银行流水作为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证据,对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识别与遏制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要将调查银行流水作为事实查明的必要环节,对于银行流水清晰完整反映出资事实及权利归属的,应以此作为确认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存在资金闭环回流、缺乏真实交易背景等异常情况的,应依法否定相关行为效力或认定构成虚假诉讼,并坚决采取司法惩戒措施,规范诉讼秩序。

  四要善用律师调查令破解取证难题。针对目前法院案多人少、外出调查取证成本高的现实困境,要善于借助律师力量,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调取关键银行流水,既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又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作用,共同推动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0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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