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抵债”促和解
时间:2025-11-14 文章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11月5日,霍邱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超市供货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通过“以货抵债”的方式,在兑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了被执行人的经营存续,诠释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王某为经营超市需要,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由该商贸公司向王某经营超市内供货进行销售,后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案件经审理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未按约履行,该商贸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王某的超市虽在营业,但经营举步维艰,暂无足额的现金财产可供执行。若机械采取查封等措施,虽能部分实现债权,但也可能导致超市倒闭,形成“案件虽结、事却未了”的局面。
为了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以货抵债”协议:以王某超市内等值的现有货物折价抵偿部分债务。协议签订后,执行法官现场监督完成了货物的清点与交接,该案圆满和解。此举不仅使商贸公司的债权得以快速实现,也为王某超市的持续经营赢得了喘息机会。
原文链接:http://ah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725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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