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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安法院首试“执前划扣”高效兑现案款

时间:2025-11-12 文章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首次探索运用“民初”案号作出划拨裁定,通过将诉讼保全案款直接划拨并发放给胜诉当事人的方式,高效兑现案款。该案以“先行调解+执前化解”的司法智慧,实现了保障当事人权益与护航企业经营的双赢。

  被欠货款

  供货商无奈起诉

  原告振安区某饲料店与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系长期合作伙伴。本案起因是原告供货后,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在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振安区法院,请求判令辽宁某有限公司(下称“被告1”)支付货款346916元及利息,并负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股东被告丹东市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被告2”)因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对被告1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

  法官及时冻结

  被告名下财产

  振安区法院速裁团队受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冻结两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移送执行部门。

  保全裁定送达后,两被告主动联系法院:“账户冻结已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我们愿意协商解决!”承办法官抓住契机,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两被告同意于当日支付货款346916元以及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4140.5元。

  直接划扣案款

  执行一笔勾销

  在履行调解协议中,被告2提出“现在账户都被冻结了,能不能解冻账户后再转钱?”并希望原告不要申请强制执行。

  为打破僵局,承办法官郭丹与法官助理邹佳彤进一步进行财产核查,确认被告2保全账户内资金足以清偿债务,且该笔资金不存在其他债权分配争议。为了避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又能及时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认为本案可以在执行阶段前划扣已保全的账户资金。

  随后,承办法官就执前划扣方案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双方均表示同意并提交了书面申请。紧接着,承办法官作出了“民初”案号的扣划裁定书,成功将案款足额划拨至法院账户并发放给原告,同时原告申请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至此,这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彻底化解。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677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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