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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一块地的“纠纷”与“新生”

时间:2025-11-12 文章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定分止争释明权益

  2004年,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城市居民徐某签订《房屋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将4000多平方米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徐某50年,转让费12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徐某支付8万元,并约定余款4万元于办理完产权登记后付清(办证费用由徐某承担)。因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长期处于低收益状态,村委会便以协议无效,土地年收益远低于市场价,损害集体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要求徐某腾退土地和房屋,并表示不同意返还徐某已支付的价款。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承办法官实地走访,找准矛盾争议点,协议虽约定为“转让”,但实际为期限固定的使用权转让,是法律上的租赁关系,而非所有权买卖。徐某非本集体组织成员,且该土地租赁未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因此,承办法官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徐某限期腾退土地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村委会需返还徐某已支付的租金。

  执行和解扫清障碍

  该判决生效后,徐某未按时腾退土地,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徐某将土地交还村委会,双方互负债务也清偿完毕,土地顺利交接,为后续开发利用扫清障碍。

  助力唤醒沉睡土地

  “多亏了沈北新区法院帮我们盘活这块地,现在动工建厂了,预计村集体增收近180万元,村民还能在家门口就业!”看着热火朝天的工地现场,村支书激动地说。该“纠纷地”已成功引入千万投资建厂,相比于诉讼前50年仅12万元的租赁费,如今为村集体增加近180万元收入,项目投产后,还将创造30余个优质就业岗位。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沈北新区法院践行“如我在诉”,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沈北新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为沈北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677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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