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夕阳红 法援在行动 | 破局“银发打工”维权困境 法律援助守护老有所得
时间:2025-11-03 文章来源:广州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响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司法行政部门“敬老月”活动的号召,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广州市司法局特组织“守护夕阳红 法援在行动”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专题宣传活动,今天推出第二期案例:广州市花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陆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3年3月,超过退休年龄的陆某某接受薛某某个人雇佣,被派遣至某景观公司从事园林绿化工作。工作期间,薛某某多次拖延支付劳务工资。2024年1月31日,陆某某结束在某景观公司的工作,解除了与薛某某的劳务关系,但薛某某仍拖欠其劳务费17100元。为维护自身权益,陆某某于2024年3月8日向广州市花都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陆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花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民事诉讼代理方式的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廖慧珍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全面了解案情并开展调查,发现薛某某既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也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且已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综合分析认为,本案虽胜诉可能性较大,但存在执行风险。而某景观公司为该绿化项目的承包单位,其使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薛某某安排的农民工从事其承包的绿化项目工作,应当对薛某某拖欠的陆某某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办律师建议将某景观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以增强判决后的执行保障。
陆某某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系统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薛某某、某景观公司连带支付劳务费17100元。开庭前,薛某某分两次向陆某某支付了共计4000元的劳务费,陆某某据此将诉讼请求调整为:请求薛某某、某景观公司向陆某某支付劳务费13100元及利息。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薛某某与陆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微信记录、录音及工资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劳务关系,且该劳务服务于某景观公司;2.陆某某不是直接与某景观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陆某某提供的工服、工牌及工作照片证明是在某景观公司场地内提供劳务,证明某景观公司是用工单位;3.薛某某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其擅自派遣农民工陆某某至某景观公司,某景观公司应对其未足额支付的陆某某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薛某某未到庭应诉,某景观公司在庭审中否认其与陆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主张其不应对薛某某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对法院要求其补充提交承包案涉项目的时间、具体工人信息及支付工资记录等证据却未能提交。
花都区法院全部采纳承办律师意见,认为陈某某与薛某某的劳务关系存在,且某景观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承包单位,使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薛某某安排农民工陆某某从事项目工作,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应当对薛某某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判决薛某某与某景观公司连带向陆某某支付劳务报酬13100元及相应利息,某景观公司支付后可以向薛某某追偿。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两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承办律师无偿协助陆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现陆某某反馈判决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其子女特向承办律师致谢并邮寄感谢信。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日益增多,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在劳务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将成为老年人法律援助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对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分析,选择将法律关系中负有清偿责任且有执行能力的某景观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收集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务关系存在,追加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有效破解了执行难题,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保障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花都区司法局)
原文链接:https://sfj.gz.gov.cn/xxgk/xxgkml/gzdt/jcdt/content/post_10520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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