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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史 闪婚一月便分居

时间:2025-11-03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因丈夫周先生婚前隐瞒精神疾病病史,柳城县的覃女士在再婚后仅一个多月便提出分居;周先生起诉要求离婚并索还6.44万元彩礼。近日,经柳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覃女士向周先生返还部分彩礼。

  

  覃女士曾有一段失败的婚姻并育有一子,周先生为初婚,二人经他人介绍认识半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婚后一个多月,覃女士发现周先生大量服用精神病类药物,才知晓其婚前患有精神类疾病且故意隐瞒,于是搬回娘家,明确表示不愿与周先生继续共同生活。

  

  周先生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柳城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覃女士退还6.44万元彩礼。覃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周先生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存在过错,且彩礼已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开支,不应返还,同时要求周先生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柳城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工作。为高效化解矛盾、避免纠纷升级,主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一方面耐心释法说理,讲解法律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进行情感疏导,引导双方理性解决争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周先生与覃女士自愿离婚;覃女士婚前所生之子由覃女士抚养,周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覃女士当庭向周先生返还彩礼4万元。

  

  本案是柳城县法院发挥调解职能、高效化解家事纠纷的典型案例。针对“闪婚闪离”引发的彩礼争议,法院通过庭前调解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大幅缩短诉讼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既体现司法效率,也传递司法温度。

  

  从法律层面而言,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精神疾病,违背夫妻间的忠实告知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婚姻自主权。主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依据引导双方达成“返还部分彩礼”的调解协议,既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量婚姻存续时间短的客观事实,维护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人民法院应结合彩礼实际使用、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462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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