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车闯祸 成年后被起诉索赔
时间:2025-11-03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未成年人驾车酿事故,时隔多年起诉时已成年,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特殊交通事故纠纷案时,援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责任主体,最终促成侵权人父子当庭赔偿受害人11万元,高效化解这起纠纷。
2021年3月,尚未成年的牙龙(化名)驾驶父亲牙猛(化名)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出行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晴(化名)所驾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牙龙、王晴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均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牙龙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王晴构成九级伤残。此后数年,王晴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多次与牙龙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今年8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晴将牙龙、牙猛起诉至东兰县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主办法官受理案件后,梳理出两个关键事实:一是事故发生时,牙龙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牙龙被起诉时虽已年满18周岁,但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即不具备独立经济能力。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事发时,牙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牙猛作为监护人,本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针对“侵权时未成年、诉讼时成年”的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周岁,被诉时已满18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结合本案,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成年的牙龙具备独立经济能力,牙龙应与原监护人牙猛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侵权首先由监护人担责;牙龙现在虽然成年了,因没有经济收入,仍要和父亲共同赔偿。”在案件事实清晰、责任划分明确且具备调解基础的前提下,主办法官多次主动上门走访牙龙父子,结合法律条文耐心释法说理,逐步消解当事双方的对立情绪。
9月,在主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牙龙父子赔偿王晴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并当庭一次性付清。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行为能力有限,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加强安全教育,尤其要杜绝未成年人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车辆等危险行为,从源头上避免侵权纠纷发生。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461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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