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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翻建房屋,到底归谁所有?

时间:2024-10-09 文章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12348热线平台发布了“热线为民服务典型案例”,特开设专栏为市区两级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经验,结合案例共同感受热线服务温度吧。

  宅基地翻建房屋,到底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北京市12348热线怀柔区坐席接到一通咨询电话。咨询人张先生称其爷爷早年在村里申请获批一块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经审批建设了房屋(下称旧房)。在爷爷奶奶过世后,因旧房年久失修,故其父亲与伯伯商议以其伯伯的名义向相关部门申请翻建房屋(下称新房)。新房翻建申请获批并建成后若干年,其伯伯与其父亲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新房以5万元价格出售给其父亲。合同签署后,其父亲支付5万元,并一直居住在新房至今。

  现父亲、伯伯均已年事较高,而近期该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启动,故双方就新房权属发生争议,咨询人遂致电12348热线进行咨询。

  案情简介

  12348热线律师认真听取咨询人的描述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翻建新房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二是其父亲与其伯伯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及后果,三是新房所涉及的继承问题。围绕上述三个争议焦点,李律师分别做了详细解答:

  首先,向咨询人介绍了翻建新房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因其伯伯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翻建新房申请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故该翻建行为合法。且根据旧房拆除及新房建设时施行的物权法的规定,即旧房拆除后,旧房的所有权已经消灭,新房经审批并建成后,新房的所有权归其伯伯所有。

  其次,热线律师又解释了其父亲与其伯伯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及后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新房系农村房屋,而其父亲为非本村城镇户口,不享有使用该村集体组织宅基地的资格,故他们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其父亲应当向其伯伯返还新房,其伯伯应当向其父亲返还购房款5万元。

  最后,热线律师仔细分析了新房涉及的继承问题。提示咨询人,若其父亲希望继续居住在新房之内,建议通过签订租赁合同方式实现,但不能超过目前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租赁期限的限制。

  咨询人听到律师如此条理清晰的解答后,明确了争议解决的方向,也向律师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宅基地上房屋所涉法律问题比较普遍,该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不但涉及继承问题,还涉及合法建设及买卖问题,因在电话解答中无法看到咨询人的相关书面证据材料,所以要引导咨询人说出更多有利于解决案件难题的细节,并根据咨询人陈述作出有针对性的回答,这不仅是对律师法律功底的检验,更是对12348热线平台专业性的一次考验,再一次显示了12348热线在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问、引导民众依法维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sfdt/ywdt82/flfw93/54342552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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