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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不还,滁州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罚款

时间:2022-09-06 文章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8月31日,面对屡次失信的被执行公司,滁州市琅琊区法院执行法官顺利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2017年至2020年,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从刘某某处租赁挖掘机和钢板。截至2021年5月,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拖欠刘某某202760元货款,因多次催要未果,刘某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一次性给付欠款。该公司仅还款数万元后,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月7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文书送达后,该公司仍旧不闻不问。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吴某虽口头答应还款,却总在约定时间“变卦”。

  8月31日,执行法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此时该公司股东李某还想继续推诿。鉴于被执行公司逃避执行的恶劣行为,法院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开出1万元罚单。眼看法院动了真格,李某当场表示愿意还款。当天下午,申请人刘某某与该公司达成和解,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剩余货款143931元,并主动缴纳罚款1万元,案件圆满执结。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8975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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