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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铁法院发出“从业禁止令” 全力护航铁路安全

时间:2022-09-02 文章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铁路限高架、防护桩案,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时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活动。

  案件回顾

  案情2022年1月至2月,被告人罗某先后雇用一批焊工,驾车前往汉中市汉台区、城固县、洋县辖区内的八处地点,采取氧焊切割的方式将铁路限高架或防护桩切割成短钢轨,拉运至被告人陈某某的废旧金属收购站予以销赃,先后作案八次,总计价值人民币37536元。该院经审理依法对案涉人员作出判决,并向被告人陈某某发出“从业禁止令”。

  打击犯罪

  近年来,针对铁路贯通地线、电缆、钢轨、限高架、防护桩等设施的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仅该院2020年至今受理的3案,其作案人数达28人,作案次数164起(其中掩饰、隐瞒21起),涉案金额高达2539089.11元。此类盗窃屡禁不绝,究其原因,“有人收、有销路、有钱赚”,使得在如此严厉打击涉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下,依然有人愿意铤而走险。鉴于此,打击犯罪下游生态链尤为重要。

  以案示警

  ‍在本案的审理中,该院适用“从业禁止令”,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从业禁止,在依法惩治犯罪行为本身的同时,防止行为人利用相关职业便利再次犯罪,也对同行业其他人员起到“以案示警、教育一片”的作用,多维度打击犯罪,斩断犯罪生态链,切实为保护铁路国有资产、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禁业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8923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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