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窗盗窃车内财物获刑
时间:2025-11-12 文章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程某某系一名盗窃惯犯。2025年1月至3月,程某某多次于凌晨时间在弋江区各地使用破窗器破坏车窗,对多名被害人车内财物实施盗窃,手段恶劣,致使多名被害人财物被盗、车窗损坏。案发后,程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能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但是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ah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510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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