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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网络主播郭某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时间:2025-11-03 文章来源:广州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网络主播郭某某通过BOSS直聘应聘至某直播公司担任带货主播,约定底薪8000元加提成,月休4天。该公司未与郭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郭某某的具体工作内容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通过排班表安排,曾某某同时负责考勤、批假及每月不固定时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曾某某发放报酬。2024年5月20日,郭某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因追讨被拖欠的工资等诉求未被仲裁和一审法院支持,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郭某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属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陈云龙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案后,全面梳理证据材料,围绕劳动关系认定、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等焦点问题拟定代理意见。承办律师指出,虽无书面合同,但招聘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报酬支付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用工合意及人身隶属关系存在,郭某某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某直播公司与关联商行管理主体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构成混同用工,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劳动关系,某直播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某商行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新业态劳动者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精准把握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人身隶属性,即劳动用工管理,同时主张企业混同用工的法律责任,从而让混同用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力驳斥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行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对规范用人单位新业态用工行为、防范用人单位规避新业态劳动用工关系的法律责任具有示范意义。

  


原文链接:https://sfj.gz.gov.cn/xxgk/xxgkml/gzdt/jcdt/content/post_10477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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