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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卡通形象赔偿四千元

时间:2025-10-31 文章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女子在自营店铺里卖含某动画片卡通形象的产品,被判侵权并赔偿。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卢某向原告某儿童文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某儿童文化公司拥有某系列动画片作品的著作权独占许可。卢某系某平台的商户,在未经过该公司许可下,其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使用上述系列动画片卡通形象的装饰品,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某儿童文化公司遂诉至福鼎法院,要求判令卢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儿童文化公司经授权获得上述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侵权诉讼,为适格原告。卢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所销售的商品与涉案美术作品基本一致,该行为侵犯了某儿童文化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市场价值,卢某的侵权行为、经营规模,以及某儿童文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很多卡通、动漫形象因具有独创性,其作者或相关单位享有著作权,所以网商卖家在商品上架前应提前做好产品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进行检索分析,以免侵犯他人权属,导致产品下架甚至遭到索赔。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4/id/88017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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