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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刚性约束

时间:2022-08-25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作者:佚名

  

  

  法治日报讯 记者申东 通讯员杨艳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告官难见官”是行政应诉工作的顽疾,也是百姓关注的焦点。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意见》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适用案件的范围,规定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未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主动出庭应诉,有效推动行政应诉案件从“告官难见官”向“告官必见官”转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会使行政应诉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为破解该难题,《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积极发表意见、参与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参加辩论,对于庭审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改进措施,充分发挥“关键少数”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实质作用。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应诉培训,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应诉能力。《意见》强调要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的地区和部门的宣传引导,总结先进经验、发布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带动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观念从“要我出庭”向“我要出庭”转变。

  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到实处,《意见》以完善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机制为抓手,要求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出庭应诉与审判工作的协调配合。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或者亲自参与案件协调、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在考核中给予一定的加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或者对本机关败诉案件反映问题未予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判决败诉的,严肃追究责任,正向引导、反面警示双向发力,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fygz/202208/t20220819_462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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