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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民终4447号之二公告

时间:2024-09-25 文章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终4447号之二

  惠州动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大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坤、龙振青: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大隆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你们、一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们法定地址无法送达,采取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民终4447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分别裁定如下:本案按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其于2024年7月16日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增加的上诉请求处理。准许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1.4元,减半收取6195.7元,由上诉人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2,391.4元,多交的部分6195.7元由本院向其退回。自公告之日起,惠州动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大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坤应于三十日内,龙振青应于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案件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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